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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091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2015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驾驶牌号为“沪d×××××”的重型普通货车,沿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太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庞金路路口实施右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口情况,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其驾驶车辆与沿东太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的被害人谢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谢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8日死亡。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龚某、史某某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银行转账回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金某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