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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十堰市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堰市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武汉路二十号。法定代表人周兵,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高峰,任副局长职务。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十堰市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安路212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坤,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反驳诉请,和解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告十堰市坤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郧西县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42元,由原告郧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李尚群审 判 员  孙 号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宜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