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罗享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37号罪犯罗享,男,汉族,1987年8月1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毕大方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休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案经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黄中法刑终字第000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罗享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且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