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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8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478号原告:付某。被告:王某甲。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4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嗜酒。被告还取走原告银行存款一万元输个精光。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一直未改正。被告还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打骂原告。2014年农历正月初八,被告为赌博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乙。被告王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4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2年相识后结婚,且生育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忠诚、信任与关心,互谅互爱,诚心相待,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着想,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