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与武汉展宇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武汉展宇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H座。法定代表人: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习飘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颖,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展宇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19号(玫瑰园路)16层商业17室。法定代表人:梁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诉被被告武汉展宇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元,由原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管 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