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8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锁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8736号罪犯刘锁,男,汉族,1967年12月15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睢宁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合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前犯故意伤害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十一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十一个月零十一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锁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十一个月零十一天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