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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王建珍、王军生、孙章瑞、王姣霞、秦爱勤、刘秀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建珍。被执行人王军生。被执行人孙章瑞。被执行人王姣霞。被执行人秦爱勤。被执行人刘秀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建珍、王军生、孙章瑞、王姣霞、秦爱勤、刘秀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法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罗金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月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