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一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饶平县××埕镇程南村海边,趁周围无人之机,用手掀开失主林某浩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的车座储物箱,将储物箱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随后,陈某将盗得的苹果6手机丢弃于程南村沙埠公墓杂草堆,将盗得的苹果5S手机以人民币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销赃。案发后,苹果5S手机已被追回被发还失主。经鉴定:苹果6手机(16G)价值3800元,苹果5S(16G)价值2560元,二项合计6360元。2、2015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饶平县××埕镇程南村海边,趁周围无人之机,用工具撬开失主汤某佳、陈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后备箱,将后备箱内的一部小米红米note增强版手机、一部联想A360t手机及现金1358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鉴定:小米红米note增强版手机价值704元,联想A360t手机价值332元,二项合计1036元。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陈某实施盗窃作案2宗,涉案赃物价值87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某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翁樱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