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家茂与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黄福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茂,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黄福寿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王家茂。委托代理人常洪波、张乃文,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07楼。法定代表人黄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更、郑旭东,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福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茂诉被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黄福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家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