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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重生、中山市斯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重生,中山市斯利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找根。被执行人:陈重生。被执行人:中山市斯利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重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重生、中山市斯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68355.47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40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