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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7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与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899号原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住昌平区城南街道邓庄村西。被告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18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诉被告北京温都水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工程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