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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启增与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增,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公学,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启增与被执行人陕西垚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灵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2013)灵劳人仲裁字第3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启增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1350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