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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日照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