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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骆长芹与胡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187号原告骆长芹,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钱昌进,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素芬,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易庭君,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长芹与被告胡素芬、易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长芹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长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骆长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骆长芹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