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XX与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371号原告:XX。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南段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