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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9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与任德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任德霞,苟洪树,左仁全,朱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9504号原告曾易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赵祥敏,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袁书辰,男,201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理人郑庆娜,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任德霞,男,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苟洪树,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左仁全,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朱洪,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163号附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179971-1。负责人瞿燕生。原告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与被告任德霞、苟洪树、左仁全、朱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易齐、赵祥敏、袁书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谯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