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名建与汪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名建,汪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471号原告:郑名建。被告:汪春萍。原告郑名建因与被告汪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款于2014年12月4日前还清。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成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春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名建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汪春萍负担。原告郑名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汪春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余秀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