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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嘉乐与邓一鸣、周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嘉乐,邓一鸣,周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杨嘉乐,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邓一鸣,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周璇,女,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璇所有的存于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邝馨华审判员  李祖遥审判员  李研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