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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督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健宁与重庆新雨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健宁,重庆新雨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督字第00022号申请人唐健宁,女,汉族,生于1988年3月1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新雨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5幢19-1。法定代表人代树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后,本院在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唐健宁承担。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林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