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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东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901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5)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郁林、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李东租用了位于本市新市区昆明路399号钻石苑14号楼负一层,并购买了一组八台联线“缺一门”游戏机和一台八人座的“捕鱼机”开设游戏厅。之后,李东在未办理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2014年6月5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该游戏厅32台游戏机。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解其系自首。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李东租用了位于本市新市区昆明路399号钻石苑14号楼负一层,并购买了一组八台联线“缺一门”游戏机和一台八人座的“捕鱼机”开设游戏厅。之后,李东在未办理营业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2014年6月5日,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该游戏厅32台游戏机。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均为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X、丁XX、严XX、马XX、甄XX、刘XX、王XX的证言;鉴定意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分局乌公(治)认定字(2015)009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书证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东提出系自首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东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赌博设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 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