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胡新生与涂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生,涂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胡新生。被执行人涂建民。申请执行人胡新生与被执行人涂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03日作出的(2015)新乐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新生于2015年0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涂建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工资收入被其他有关部门冻结。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0元及利息。���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杜孟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