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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钱焕与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汪峻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焕,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汪峻铭,柴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963号原告:钱焕。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焕,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长兴经济开发区经三路588号。被告:汪峻铭(曾用名:汪胜)。被告:柴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焕诉被告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汪峻铭、柴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汪峻铭、柴丽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焕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汪峻铭、柴丽敏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焕撤回对被告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汪峻铭、柴丽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0元(缓缴),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钱焕承担。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