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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典兵与温州市城北钢管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典兵,温州市城北钢管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李典兵。委托代理人:王鹏善,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城北钢管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新城工业街。法定代表人:王富强。委托代理人:白福阳,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典兵与被告温州市城北钢管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典兵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典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典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梅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