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推荐代表人)郁永革,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武安镇郁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申请执行人(推荐代表人)段巧灵,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武安镇陶源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7********。被执行人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洪王村。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郁永革、段巧灵等224人与被执行人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郓劳人仲案字(2015)第2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光明搪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郓劳人仲案字(2015)第2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东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