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继申请执行王正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刘继。被执行人王正斌。刘继申请执行王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00884号民调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三执字第00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