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徐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12211957********。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六街坊**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4112021964********。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六街坊**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5102291974********。宋某某与徐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已审理终结,现(2015)湖民初字第0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某某、黄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MA号、豫ML号、豫MJ号、豫MK号、豫MP号、豫MY号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MQ号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