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青海百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优优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西中执字第98号青海百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浙江优优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5)青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优优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浙江优优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760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用65400元。上述款项请直接汇入我院帐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你公司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