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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四祥与梅双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四祥,梅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95号申请人黄四祥,委托代理人齐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双文,申请人黄四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梅双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黄四祥的担保人肖跃辉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8号扶轮大厦20层A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四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梅双文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四祥的担保人肖跃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8号扶轮大厦20层A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27.6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