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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诉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海岩与任宗芬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诉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张海岩,男,199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任宗芬,男,195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砀诉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现张海岩已向法院提供现金30000作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