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诉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海岩与任宗芬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诉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张海岩,男,199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申请人:任宗芬,男,195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砀诉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扣押了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现张海岩已向法院提供现金30000作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皖06609**号“瑞沃”牌变型拖拉机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