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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允孝与林允森、梁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允孝,林允森,梁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144号原告:林允孝。被告:林允森。被告:梁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允孝与被告林允森、梁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允孝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允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林允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