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允孝与林允森、梁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允孝,林允森,梁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144号原告:林允孝。被告:林允森。被告:梁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允孝与被告林允森、梁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允孝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允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由林允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