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崔长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长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149号原告崔长娟,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吉顺街与解放大路交汇。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长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长娟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崔长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