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玉章与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章,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章,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莆田市。被执行人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住南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章与被执行人福建华纳合成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仲案(2015)3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