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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佳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同祥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美纸业有限公司,沈阳同祥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4075号原告:沈阳佳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岳素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权书,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同祥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海峰,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沈阳佳美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同祥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美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沈阳佳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