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申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林朝文与史亚强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朝文,史亚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民申字第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朝文。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史亚强。委托代理人:王丹松。再审申请人林朝文因与被申请人史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朝文申请再审称:1、史亚强应当返还林朝文已支付的租金7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相互返还。本案中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但未判决史亚强将72万元租金返还给林朝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对72万元租金不应予以没收。(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要符合二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恶意串通,二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中,林朝文与史亚强订立合同过程中并没有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制定。(2)陵水县国土局至今未没收72万元租金。已生效的陵水县人民法院(2014)陵水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已撤销了陵水县国土局没收72万元的处罚决定,陵水县国土局已逾期十二个多月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明知陵水县国土局没收72万元的处罚决定已被依法撤销,仍以应由陵水县国土局对72万元予以没收为由,作出违背法律的判决。3、史亚强应当向林朝文赔偿损失110万元。林朝文所搭建的钢结构二层房屋造价为220万元,林朝文已在2013年8月自行拆除该房。史亚强隐瞒该地为农田的事实,擅自将该地填平作为建设用地租赁给林朝文。房屋被政府责令拆除就是因为该地为非农建设用地。造成租赁合同无效和房屋被拆除,主要过错在于史亚强,因此史亚强承担林朝文50%的损失理所当然。林朝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史亚强提交意见称:林朝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生效的(2014)陵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本案争议的72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法律保护的是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由于本案争议的72万元属于违法所得,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故二审判决据此未支持林朝文关于请求史亚强返还72万元租金的诉求并无不当。林朝文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后,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以致被陵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拆除。造成其建房损失220万的直接原因是林朝文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故该损失应由林朝文自行承担。综上,林朝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朝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正伟审判员 吴素琼审判员 王芸芸6nvmiuf1hn36yqkabr案件唯一码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吴天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