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普建文与开远弘裕阳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清塘子村民小组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建文,开远弘裕阳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清塘子村民小组,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普建文,男,1960年2月15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刘权,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弘裕阳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法定代表人张许成,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雷,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清塘子村民小组。负责人普自荣,男,1956年1月10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红鹏,云南大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原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负责人唐颖刚,任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国福,男,1978年8月7日生,苗族,住开远市灵泉东路71号3幢2单元702号,系办事处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建文与被告开远弘裕阳光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清塘子村民小组、第三人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建文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建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普建文负担。(已付)审判长  张艳婷审判员  马 磊审判员  岳炳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