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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汇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华汇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840号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玮,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汇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北楼8层。法定代表人周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华汇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3元,由原告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卫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