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6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和平与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68-2-9号秦和平与李平、柳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0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平、柳炳军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