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申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秋平与被申请人王家正、常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秋平,王家正,常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2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秋平。委托代理人郝计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家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瑗。再审申请人张秋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家正、常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3)林郊民初字第287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及本院(2014)安中民立终字第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秋平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张秋平去专案组登记,不是事实。登记也不能说明我同意他们去融资,登记数额与借款数额也不符。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借款数额不符,有谁还款(鸿发、万吉、家正、常媛)。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张秋平诉王家正、常媛借其款项,均在公安部门以张秋平身份进行了登记,张秋平已领取了部分退赃款。本案所涉安阳市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阳市万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刑事立案。据此,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张秋平的诉求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张秋平的起诉,并无不当。张秋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秋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秋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