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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云平与被执行人林达娟、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平,林达娟,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林云平,女,汉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达娟,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军,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云平与被执行人林达娟、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登记部门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达娟、林军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林云平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林达娟、林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达娟、林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林达娟、林军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宁代理审判员 叶 禹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子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