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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福泽与李宗膛、李家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冯福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宗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家辉,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冯福泽与被执行人李家辉,李宗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家辉,李宗膛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福泽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冯福泽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家辉,李宗膛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6109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立新(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