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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陈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谢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虽然其户籍地在温州市灵昆街道,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平山下岙村,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平山下岙村并提供了其从2014年9月至今一直居住在瓯海区潘桥街道下岙村的证明,故本案应当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谢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颜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