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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月安与薛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月安,薛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795号原告许月安,男,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薛继华,男,汉族,居民,现住址不详。原告许月安诉被告薛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薛继华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月安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胡 敏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