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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华安达集团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安达集团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771号原告: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学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纪庆,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安达集团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同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华安达集团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皖粮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90元,减半收取397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