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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兰市开原镇龙王村民委员会诉梁明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开原镇龙王村民委员会,梁明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舒兰市开原镇龙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潘广清,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英福,男,舒兰市司法局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明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舒兰市开原镇龙王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梁明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开原镇龙王村小龙王屯通往农田的公用通道被被告堆放的石料占用,致使村民车辆无法去农田地,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的正常通行。原告多次要求移走堆放的石料,恢复道路通行,被告拒不执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移走在公用通道上堆放的石料,恢复道路通行;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开原镇人民政府关于丁凤臣等人占用村道问题的处理决定》(舒开处字(2014)1号)对于被告等人的占用村道的事实已经进行了认定和处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兰市开原镇龙王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恒华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