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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6414号原告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回龙村蚕桑局。经营者罗元富,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核桃村。法定代表人陈应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贵州省遵义市富强电气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98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68元,由原告湄潭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