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段丰田与日照牟氏庄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牟宗臣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丰田,日照牟氏庄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牟宗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段丰田,职工。被执行人:日照牟氏庄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牟宗臣。申请执行人段丰田与被执行人日照牟氏庄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牟宗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190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3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找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东执字第15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周惠升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泉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