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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们感情很深,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我会尽最大努力挽回这个家,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吵闹。2015年10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近来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今后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尚能和好如初。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