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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杨某一、杨某二继承纠纷一案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杨某一,杨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5月9日出生,中国一重集团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桥委。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文兴药店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被执行人杨某一,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被执行人杨某二,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电力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杨某一、杨某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黄某某、杨旭、杨杰协助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与黄丽杰、杨旭、杨杰自行达成协议,故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黄某某、杨某一、杨某二黄某某、杨某一、杨某二黄某某、杨某一、杨某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