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10万元。本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5年10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1329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