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彦萍与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彦萍,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日。委托代理人魏强,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中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22514011-9。法定代表人张克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珺,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永红,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张彦萍与上诉人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彦萍的委托代理人魏强,被上诉人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珺、吴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张彦萍与上诉人敦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吕万平审 判 员 张晓霞代理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翟 勇